询比价采购文件
采购编号: /
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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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旅游文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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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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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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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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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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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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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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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于《海口旅游文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且经采购承办部门批准的情况:
(一)采购的工程、物资或者服务规格、标准统一、供应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二)技术标准或要求相对简单,采购质量标准相对明确,合同估算价相对较低,能够形成充分竞争的。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具体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只须对采购文件中的采购公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合同条款、采购需求文件等部分进行填写和补充,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海旅集团官方网站上发布采购公告,发布的采购公告作为采购文件的一部分。
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须知正文、响应文件格式附件中对于同一表述的内容、使用了相同的条款号,便于条款前后对应,避免条款前后不一致。
五、询比价采购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采购需求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应尽量简化。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公告
采购编号: /
1. 采购条件
本项目椰合幼儿园及其配套设施项目采购人为海口旅游文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 ,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设计进行合格供应商公开询比价。
2. 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项目可研批复总投资14222.37万元,其中工程费3004.04万元。项目西起东线高速海口联络线,东延至新大洲大道,与合北路顺接,全长约609米,红线宽度40米。工程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和电力沟工程等。
采购范围: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满足需求方要求并协助完成后续工作。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通用条件:
供应商须为海旅集团供应商库内的合格供应商,且不处于供应商暂停采购活动的期限内。(此处为格式模板,暂不限制供应商出处。)
3.2 专项条件:
3.2.1 资质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设计资质 。
3.2.2 业绩要求: 提供2020年至今类似业绩合同 。
3.2.3 是否允许联合体: 否 。
3.2.4 是否接受代理商: 否 。
3.2.5 应具备的其他要求:详见“第五章 采购需求”。
4.1有意向的供应商可从 2023 年 5 月 15 日 12 时 00 分起至2023 年 5 月 19 日 9 时 00 分止(北京时间,下同),进行报名。
4.2采购文件获取:提供采购文件。
5. 响应文件的递交
5.1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完成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递交的视为放弃谈判资格。
5.2递交时间截止后,组织开启响应文件。
5.3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 2023 年 5 月 19 日 9 时 00 分;响应文件解密开始时间:同递交截止时间。
本次采购公告在海旅集团官方网站发布。因轻信其他组织、个人或媒介提供的信息而造成的损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7.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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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旅游文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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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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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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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173-2号海旅文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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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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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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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660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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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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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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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49560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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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
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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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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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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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5 月 15 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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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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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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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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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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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第一章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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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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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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þ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
踏勘集中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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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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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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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需在_2023_年_5_月_19_日前发出澄清问题,采购人将在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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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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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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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þ有,最高限价: 748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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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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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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þ无
□有,服务费收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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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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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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þ人民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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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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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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þ无
□有,按照以下方式: /
响应保证金的金额: /
响应保证金的形式: /
响应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__/ _年 / 月 / 日 / 时之前
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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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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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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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 60 个日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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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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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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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_2023_年 5 月 19 日 9 时 00 分
递交地址: 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173-2号海旅文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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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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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响应文件的开始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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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响应文件开始时间:_2023_年 5 月 19 日 9 时 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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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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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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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开始时间__/ __年 / 月 / 日 / 时 / 分
谈判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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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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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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þ不提供
□提供,履约担保金额:
履约担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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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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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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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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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1. 适用范围
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项目公告中所述项目。
2. 定义
2.1 采购人:指依法提出采购项目进行采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采购人及联系方式见前附表。
2.2 供应商:指响应询比价采购,参与询比价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3 成交人:指最终被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3. 询比价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与其参加询比价有关的所有费用。不论询比价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询比价有关的费用,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 现场踏勘
4.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4.2 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3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5. 采购文件的构成
5.1 采购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询比价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
第一章 采购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四章 合同草案
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5.2 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过程中,如发现文件格式有误等问题请务必于采购文件发售期内联系建管中心。如果供应商不按上述要求提出而造成不良后果,建管中心不承担责任。
5.3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询比价被拒绝。
5.4 响应文件一经递交成功即表示供应商确认采购文件的法律效力,并对此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响应,承担与采购文件要求相适应的民事、经济和法律责任。
5.5 由于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误解与疏忽或报价误差,而导致询比价或成交后的任何风险,其责任均由供应商自负。
6. 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
6.1任何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提出。在谈判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补充。
6.2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将以公告形式通知供应商。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在收到通知后进行确认。如果供应商不予确认,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3 为使供应商有充分时间对采购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适当延长询比价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并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7. 编制基本要求
7.1 供应商应在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采购文件所有内容(包括所有的澄清、修改、补充内容)的基础上,按照“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编制完整的响应文件。
7.2 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并接受采购人对其中任何资料在合同最终授予前进一步审查的要求,如若存在供应商利用弄虚作假等不当手段谋取成交的,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予以否决,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7.3 如果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给评审造成困难,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4如供应商没有对本采购文件的要求提出偏离,采购人可认为供应商完全接受和同意本采购文件的要求。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未提出偏离条款的,均被视为接受和同意。响应文件与采购文件有偏离之处,无论多么微小,均应按采购文件格式要求统一汇总说明。
8. 语言和计量单位
8.1 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的凡与采购有关的来往信函和文件均使用中文,若其中有其它语言的书面材料,则应附有中文译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
8.2 除非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9. 报价
9.1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内容、责任范围以及技术要求条件进行报价。并按报价部分规定的格式报出分项价格和总价。
9.2 供应商报价应包括供应商成交后为完成采购项目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
9.3 供应商必须根据采购文件报价格式进行报价,若供应商提供免费服务,应在响应文件中说明或在报价表中填“免费”,否则视为已包含在总报价中。
9.4 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
9.5 响应文件中标明的最终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9.6 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如超过最高限价,将予以否决,最高限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9.7 采购代理服务费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供应商计入报价,但不单独列项,成交人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10. 报价货币
采用人民币报价,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11. 响应保证金
11.1应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额和形式的响应保证金,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应满足采购有效期的要求。
11.2 任何未按第11.1款规定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而予以拒绝。
11.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响应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采购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被通知成交后,拒绝签订合同(即不按成交时规定的技术服务方案、价格等签订合同)或没有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11.4 响应保证金的退还
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采购人/采购代理单位向成交人退还扣除代理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同时退还未成交供应商响应保证金。
12. 采购有效期
12.1 采购有效期自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生效,并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采购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询比价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12.2 采购人可于采购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答复表示同意,并相应延长响应保证金有效期,此时供应商不能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改;供应商若不同意延长采购有效期,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给予明确答复,此时供应商被视为自动退出询比价,响应保证金予以全额退还。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中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的规定将在延长后的采购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3.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13.1供应商应在不迟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至海南招协招标采购交易平台。
13.2 采购人将拒绝接受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14.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
14.2 供应商不得在采购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15. 询比价小组
15.1 采购人将按照《海口旅游文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询比价小组。
15.2 询比价小组负责评审工作,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出具评审报告,推荐成交供应商。
16. 开启响应文件
16.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开启响应文件。
16.2 供应商须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谈判时间及地点参加谈判。
17. 评审方法
评审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标准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18.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按询比价小组推荐的成交供应商名单确定成交供应商。
19. 采购结果公告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询比价采购结果在海旅集团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20. 成交通知
20.1 采购人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20.2 《成交通知书》将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21. 签订合同
21.1 成交供应商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到指定地点按谈判双方最终确认的合同条款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1.2 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1.3 采购文件中要求成交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前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22.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第三章 评审办法
一、总则
1.评审依据
1.1《海口旅游文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1.2采购文件及其有效的补充文件。
2.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
询比价小组评审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部分。
1. 初步评审
询比价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评审内容如下:
1.1 供应商资格条件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1.2 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或金额不足(如有);
1.3 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4 供应商报价超出最高限价(如有);
1.5 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它否决条款。
如发生上述条款中的任何一项,初步审查将视为不合格,供应商只有通过初步评审,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2. 详细评审:详细评审包括商务、技术和价格评审。
2.1 商务评审,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主要包括资格条件、交货时间、付款条件等。
2.2 技术评审,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主要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要求。
2.3 报价评审,询比价小组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比较。询比价小组不得同某一供应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
如详细评审阶段,商务和技术评审中有一项不通过,将视为否决供应商投标。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3. 评审报告
3.1 在评审各阶段的结论,如评委有不同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得出最终评审结论。
3.2 询比价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如果询比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询比价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
询比价小组评审推荐三家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并按分数由高到低排序,综合评估法的评审办法详见如下:
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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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满分100分:报价30分,商务30分,技术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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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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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通过初审的报价单位的报价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报价单位超5家,则去掉最高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2、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0.4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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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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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2020年至今市政行业(道路工程)设计业绩的合同:
1、如非类似业绩的、履约金额低于本报价控制价的或无法知道履约金额的,不得分;
2、履约金额等于或超过报价控制价的,每个得6分。
(可以提供要求信息页及落款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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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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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询比价采购需求及评审标准自拟技术部分的方案;字体段落页面布局、具体内容自拟,不提供相关内容不得分:
1、总体完整、清晰、有层次、详实及字体段落页面布局整洁:1—5分。
2、设计工程概况、设计范围、设计内容:1—5分。
3、设计依据、设计工作目标:1—5分。
4、设计说明和设计方案:1—5分。
5、设计质量、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1—5分。
6、设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合理化建议:1—5分。
7、施工图编制方案科学合理有层次,满足设计及实际情况的要求:1—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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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审前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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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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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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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有效的企业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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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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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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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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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 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的失信被执行人的供应商(提供发布公告之日起至开标时间截止之前的网页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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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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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函(参加投标报价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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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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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格式内容自拟,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没有被责令停业、面临重大诉讼及财产被接管、冻结甚至破产等严重影响履约情况,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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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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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单位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设计资质或者具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的规定已换发新证取得的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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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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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要求:按照相关规定配置。项目负责人具有道路或道桥类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资格。须附上团队人员身份证及近三个月社保证明(无“欠费补缴”等信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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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性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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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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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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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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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文件经报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及按要求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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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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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内容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关键内容齐全且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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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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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文件内容满足本询比价采购文件要求,无实质性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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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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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显不符合技术规定、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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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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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未限制采购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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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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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询比价文件规定的报价无效或否决报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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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根据本询比价采购文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参考模板)及中标单位的报价文件,我司与中标单位商谈合同及签订事宜。
第五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椰合幼儿园及其配套设施项目设计
2、采购单位:海口旅游文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报价控制价:748300元。报价应为少于控制价的含税价,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费用最终不得超过发改部门概算批复或主管职能部门有关批复,根据中标下浮率结算。报价单位不得恶意报价,询比价小组根据项目情况、市场情况、所有报价等进行综合研判,对所有报价中非常明显低于其它报价的报价具有最终评判权。
4、服务期限:60日历天
5、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项目可研批复总投资14222.37万元,其中工程费3004.04万元。项目西起东线高速海口联络线,东延至新大洲大道,与合北路顺接,全长约609米,红线宽度40米。工程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和电力沟工程等。
采购范围: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满足需求方要求并协助完成后续工作。
二、报价文件中的材料要求
除满足本询比价采购文件“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有效的企业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 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的失信被执行人的供应商(提供发布公告之日起至开标时间截止之前的网页截图)。
4、声明函(参加投标报价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承诺函(格式内容自拟,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没有被责令停业、面临重大诉讼及财产被接管、冻结甚至破产等严重影响履约情况,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6、报价单位资质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设计资质。
7、人员要求:按照相关规定配置。项目负责人具有道路或道桥类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资格。须附上团队人员身份证及近三个月社保证明(无“欠费补缴”等信用问题)。
8、技术部分:有要求。
9、安全生产许可证:无要求。
10、质量标准:合格。
11、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
提交材料必须完全响应本询比价采购文件,必须完整、真实、有效,否则取消报价资格和成交资格。
三、报价文件须响应本询比价采购文件基本要求,不得偏离,逐页盖公章,关键位置及落款位置盖公章,内容及章清晰可见。
四、询比价小组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五、本项目相关评审费用由中标人支付。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响 应 文 件
采购编号: /
供应商: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授权委托书
二、报价部分
三、商务部分
四、技术部分
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采购项目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参加采购行为,只需附其身份证复印件。
1.报价说明
1.1 本说明应与供应商须知、合同条款等文件一起参照阅读。
1.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报价应包括供应商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所承担的全部费用,包括成本、税金、利润等,并考虑了应由供应商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费用。
2.响应报价表
2.1报价汇总表(格式)
报价表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
|
报价
(元)
|
说明
|
1
|
|
|
报价为含税价
税率 %
|
备注:报价含税费。
|
供应商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2.2分项报价表
格式自拟。
三、商务部分
商务部分摘要表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传真
|
|
网址
|
|
股权结构
|
XX:A%;
YY:B%;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本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类似业绩列表
|
|
备注
|
|
后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类似业绩合同扫描件等资料影印件。
供应商全称: (盖章)
日 期:
四、技术部分
供应商须根据采购需求编制,格式自拟。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专业建设工程)
住房和城乡住建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本项目设计合同采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以下简称《设计合同》)。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设计合同》,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设计合同》的组成
《设计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设计合同》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设计合同》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设计合同》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
《设计合同》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以外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工程设计活动。
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各行业建设工程统称为专业建设工程,具体包括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电子通信广电、轻纺、建材、铁道、公路、水运、民航、市政、农林、水利、海洋等工程。
目 录
18. 合同解除62
19. 争议解决63
20. 其他63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
3.工程内容及规模: 。
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 。
5.工程投资估算: 。
6.工程进度安排: 。
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 。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 。
2.工程设计阶段: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后期服务 。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
4.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中标价 ;
2.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元)。不含税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税费金额¥ 元,大写: 。 税率 %。
签约合同价已包含设计费、人工费、打印、差旅、利润、税费、各项设计专家评审费等设计人完成本合同全部工作的所有费用.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海口市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贰 份、副本一式 贰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壹 份、副本 壹 份,设计人执正本 壹 份、副本 壹 份。
发包人:(盖章) 设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双方按设计人实际完成的且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工作量进行结算。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若有)双倍返还给发包人且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或设计人拒绝修改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设计人已完工作且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1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2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3 技术标准
1.3.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 。
1.3.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无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无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无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无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无 。
1.3.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优先于通用条款约定的文件。。
1.5 联络
1.5.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5.2 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海口市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1.6 保密
保密期限: 无期限 。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发包人其它义务: 无 。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本 工程设计过程中的设计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应在15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 需 (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2 设计人其他义务: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交付设计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3.1.3设计人须在签订合同后 7 日之内,向发包人提供银行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价的 10 %,当工程全部完工,经竣工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工程结算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并送达审计部门后 28 天内扣除相应违约金及赔偿款后无息退还设计人银行履约保函;设计人应于履约保函到期前15天内办理续函手续,每逾期一天应当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违约金。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设计人负责。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15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设计人负责。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的七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
3.3.2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无。
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设计人负责。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无。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无 。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无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无 。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无 。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无 。
3.5 联合体
3.5.1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无 。
4. 工程设计要求
4.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4.1.2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无 。
4.1.3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 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 。
5.1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1.1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
5.1.2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符合国家规范 。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70日历天,不含发包人各阶段审批时间 。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期施工配合服务, 以及各阶段需配合建设单位报审、报建、验收等工作 。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20天内 。
6.2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2.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按相应延误时间延迟 。
6.2.2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3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5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6.2.3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2.4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无 。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ACAD2004版DWG及 PDF文件。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15 天。
8.2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15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要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确保设计文件符合规划报建的要求,协助发包人办理图纸审查手续,全力配合发包人进行规划报建、图纸审查等工作。若规划报建、图纸审查不合格,设计人须无条件返工设计,并承担相应的规划报建费用、图审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 设计人拒绝返工的或设计人返工后质量仍然达不到发包人相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将已支付的设计费全部返还,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8.3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业主自行安排审查机构,设计人配合协助 。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无 。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 7天 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且上述发生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里,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0. 合同价款
10.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无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无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无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无 。
(3)其他价格形式: 无 。
10.2预付款
10.2.1预付款的比例
预付款的比例 20% 。
10.2.2预付款的支付
待政府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5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11.2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5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11.3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 需 (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知识产权
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13.2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属于发包人。
13.4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
13.5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设计人承担。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因发包人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按欠付的设计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因政府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除外。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因设计人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愿意使用设计人设计成果的,双方按设计人经发包人确认合格的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设计人按结算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发包人不愿意使用设计人设计成果的,设计人除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设计费总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损失。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的设计费中直接扣除设计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款等相关费用。
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每延误一天,应承担该项目设计费1‰的违约金,延误超过【】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设计费的30%。
14.2.3如因设计人的原因导致设计文件不符合设计审核部门的要求,导致设计审批部门未审核通过相关设计文件的,设计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无条件进行修改,直至审查通过为止;经发包人指出,设计人拒不修改或修改后的设计文件仍未能通过发包人验收或有关部门的审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向设计人支付任何设计费用及违约责任。如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及损失赔偿金。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设计人负责。
14.2.5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对其负责,否则应向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损失及设计费总额30%的违约金。
14.2.6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的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7 设计方案、初步设计评审会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15. 不可抗力
15.1 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书面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五日内向另一方送达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
15.2 因一方逾期履行合同的行为导致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违约责任。
15.3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16.保密
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执业准则和恪守职业道德,本合同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其它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信息、资料,设计人在面对第三方时均应保密。在未征得发包人同意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扩散、转让、泄露或在刊物上发表。否则,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7. 反贿赂条款
17.1合同双方均反对索贿、行贿及其它不正当交易行为。设计人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如“回扣”、“退佣”、“国内或国外旅游”、“馈赠”、“购物折扣”、 “报销各种消费凭证”、房屋装修以及解决子女、亲属入学、就业等多种方式及其他一切对发包人的人员经济上、物质上有受益的行为,皆视为商业贿赂。设计人承诺,不向发包人的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利益。
17.2 设计人若违反本合同规定进行商业贿赂,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发包人的任何人员要求设计人与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设计人有义务拒绝并提供相关证据与发包人,发包人查实后必将严肃处理,并为设计人保密,同时发包人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供应设计人更多的商业机会;如设计人拒绝和不配合发包人调查,经发包人查实后将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的,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
17.3设计人违反反商业贿赂条款的,除应向发包人承担损失赔偿外,还应支付合同总金额三倍的违约金。
18. 合同解除
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60 天,可以解除合同。
19. 争议解决
19.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同意 。
19.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双方各派代表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10天内 。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各自承担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19.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19.2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
附件:
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5: 设计进度表
附件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7: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附件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
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1.方案设计
满足规划报建要求
2.初步设计
满足初步设计审查要求
3.施工图设计阶段
满足图审要求
4.施工配合阶段(包括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填写)
附件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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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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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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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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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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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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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1
|
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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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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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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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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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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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水文及工程详细地质勘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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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1
|
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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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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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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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个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提供上一个阶段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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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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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确认单(含非标准设备设计图开工令)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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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开始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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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非标准设备设计确认单(含施工图设计开工令)
|
1
|
施工图设计开始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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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及区域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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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施工图设计开始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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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交通、原料、外部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等位置、标高、坐标、管径或能力等资料
|
1
|
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
|
11
|
其它设计资料
|
1
|
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
|
12
|
竣工验收报告
|
1
|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5天内
|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及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设计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将所需资料清单提供给发包人,设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所需资料清单,或发包人提供材料后1天内设计人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供材料完毕,设计人不得以发包人未提交材料为由要求顺延提交工作成果的时间。
附件3: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设计方案优化
|
6
|
20 天
|
|
2
|
初步设计文件
|
6
|
20 天
|
3
|
施工图设计文件
|
12
|
20 天
|
以上文件电子版各一份。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
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附件4: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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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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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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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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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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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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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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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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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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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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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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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专业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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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专业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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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专业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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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业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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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设计进度表
附件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签约合同价(含税): 元。不含税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税费金额¥ 元,大写: 。税率 %。此价格已包含设计费、人工费、打印、差旅、利润、税费、各项设计专家评审费等设计人完成本合同全部工作的所有费用,除双方另行约定,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设计费根据现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具体详见以下计算式: )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 /
固定单价(实际投资额×费率 %)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无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无
4.特别约定: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
(2)其它: 无 。
三、含税设计费结算价
设计费(含税)结算价=经审定的建安费结算价*设计费计费系数*概算调整系数
说明:设计费计费系数=设计费签约合同价/招标时的估算建安费
概算调整系数为 0.9
设计费(含税)结算价最终以政府财政部门或相关中介机构竣工决算审定为准 。
四、设计费支付方式
设计费支付基数以签约合同价及概算批复价的孰低价为准,待项目资金落实后,按设计进度拨付,具体如下:
1.本合同生效后且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10%的设计履约保函后2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签约合同价的 20 %作为预付款,计 元,设计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抵作部分设计费。
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且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签约合同价的10%,计 元。
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主要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后 2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签约合同价的 / %,计 元。
4.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通过,且项目开工后2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签约合同价的20%,计 元。
5.工程建安费完成投资50%后2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签约合同价的 20 %,计 元。
6.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累计支付至发改批复概算价、设计费签约合同价二者之低值的80 %,则暂停拨付设计费,待工程项目经政府财政部门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审核且项目资金申拨到发包人账户后20个工作日内,按设计费(含税)结算价结算审定金额一次性付清设计费尾款。
7.上述费用支付的前提均为发包人验收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合格;设计人应对本合同项目的资金来源于政府投资的情况及其可能出现的合同风险做好充分的了解。如本合同涉及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则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款项须待政府拨付相应进度资金到位后,发包人才向设计人支付相应进度款。因政府原因致使项目资金未能落实而导致设计费不能如期支付时,设计人同意不追究发包人的责任。
8.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之前,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迟延支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设计人自行承担设计人以本合同载明的银行账户为收款账户。
附件7 :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