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通过《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 6月1日起施行
旅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这是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中对旅馆业节假日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开出的罚款“规定”。该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旅馆客房价格明码标价
该规定就旅客关注的房价事宜作出法律规定。规定明确,旅馆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海南省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自觉维护旅馆价格正常秩序。旅馆客房价格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旅馆客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旅馆的等级、区位环境及旅游市场供求等因素制定。旅馆应当依据政府指导价制定具体的客房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向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及之前一周,逐日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旅馆的客房价格等信息。
规定指出,旅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住宿时间按约定方法结算
规定明确,旅馆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在入住登记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明示客房类型、房价及结算方法等事项。旅馆提供其他收费服务的,应当明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旅馆与旅客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的,住宿时间按照约定的方法结算。旅馆应当将约定的结算方法作书面记录,并在旅客住宿预订或者登记入住时经旅客确认。
旅馆与旅客没有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的,住宿时间按照宾馆在入住登记处醒目位置明示的方法结算。旅馆应当将该结算方法在旅客住宿预订或者登记入住时告知旅客。
规定指出,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旅客的个人信息保密。因旅馆原因致使旅客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物灭失、毁损的,旅馆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鼓励旅馆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遇有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旅馆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疏散旅客,并协助伤患旅客就医。
规定指出,旅馆未评定星级而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广告宣传、经营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星级以上可配备接送车
规定明确,四星级以上的星级旅馆如果需要配备专车,用来免费接送本旅馆住宿旅客往来机场、车站、码头的,规定指出,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0天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许可的,应当明确专用车辆的数量、载客人数、车身颜色、车辆标识、接送线路等,不予许可的,将作出书面说明理由。
规定说,未经批准擅自配备业务用车接送旅客、超出许可线路接送旅客或者从事其他营运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旅馆专用接送车车身颜色或者车辆标识的,将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